《通知》提出,要发挥好特例单议作用,解除医疗机构收治复杂危重病人的后顾之忧,确保愿接愿治、能接能治。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病组(病种)支付标准作为限额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或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
据了解,原则上2024年新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直接使用2.0版分组,已经开展的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切换准备工作,提高支付方式规范统一性。在确保DRG核心分组和DIP病种库分组规则全国一致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调整本地细分组和病种。
用好特例单议机制,探索除外机制
据了解,2021年,国家医保局制定《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提出从2022年到2024年,全面完成DRG/DIP付费方式改革任务,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心宇介绍,随着支付方式改革的深入,部分地方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反映现行分组不够精准、不够贴近临床等问题,希望国家对分组进行动态调整。为有效回应各方关切,国家医保局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收集医疗机构真实历史数据,其中DRG收集2020年以来78个城市的5371万条病例数据,DIP收集91个城市的4787万条病例数据,形成基础数据库。经过统计学专家的统计分析,依托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等开展几十场临床论证,广泛征求并吸收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地方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形成了2.0版分组方案。
黄心宇介绍,用好特例单议机制是《通知》主要内容之一。对因住院时间长、医疗费用高、新药耗新技术使用、复杂危重症或多学科联合诊疗等不适合按DRG/DIP标准支付的病例,医疗机构可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审核评议,申报数量原则上为DRG出院总病例的5%或DIP出院总病例的5‰以内。
一位长期研究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专家表示,实际上,特例单议机制一直都有,以前有些医疗机构内部宣传不够,使用得不太好,甚至有些医疗机构负责人出于各种考量,不让医生知道这个机制。“我们不希望存在这种情况,而是希望医生在收治任何病人时,没有后顾之忧。”
除特例单议机制外,《通知》提到,要探索除外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新药耗新技术在应用初期按项目付费或以权重(点数)加成等方式予以支持,后期积累足够数据后再纳入DRG/DIP付费。
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支付标准作为限额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通知》提出,要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清算水平,减轻医疗机构资金压力。要按协议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确保预定的预算全部用于结算清算,保证医疗机构合理权益。要注重激励与约束并重,将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与清算相结合,让管理好、效率高、政策执行到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分享更多医保红利。
《通知》强调,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病组(病种)支付标准作为限额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或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
“业内有所谓‘让医生一只手拿着听诊器,另一只手拿着计算器’的观点,认为这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造成的,这种说法是不客观的。真的造成这种情况,只能说明医疗机构管理者没有履行好管理职责。”上述医保专家表示,制定出合理的内部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是医疗机构管理者的职责,不能把医保支付政策改革对医院收入造成的影响直接分配到医生身上,更不能说一个病组没挣到钱,就要扣医生的钱,这就是所谓的将医保支付标准的“均值”变“限额”,规定医生治疗某种疾病只能花多少钱,否则让医生承担超支费用。
为提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中的参与度,《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建立面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国家医保局将设立专门的意见邮箱,收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关于DRG/DIP分组、技术规范、价格改革协同等方面的建议。
黄心宇表示,本次《通知》不仅仅发布了2.0版本的方案,而是用较大篇幅提出了多种配套机制,其中有一些是创新的做法,也有一些是对前期做法的规范和发展,重点是为了体现医保支付为医疗机构的发展赋能,推动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